与单一运输合同比较,多式联运合同有下列特殊效力: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
(3)对于联合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版权声明:部分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删除
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链接地址:/wlw/214702.html